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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08月17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字【2021】161号)和《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廊营商环境【2022】1号)等文件要求,为提升我市测绘服务效能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15日。

        电子邮件:lfdchygc@163.com

        联系电话:0316-2237321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7日


        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字【2021】161号)和《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廊营商环境【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市本级(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除线性工程、特殊工程外的全部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针对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确认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为三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避免多次委托、重复测绘。

        一是将立项用地阶段的用地审批、供地、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称为立项用地综合测绘。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勘测定界、建设用地批次转用征收勘测定界、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勘测定界、临时用地审批勘测定界、建设用地收储供地勘测定界、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测绘等;

        二是将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环节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称为规划施工综合测绘。主要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地形图测绘、规划放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形变监测、房产预测绘等;

        三是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人防验收、绿地验收、行政确认等环节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称为竣工验收综合测绘。主要涉及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实测绘、人防验收测绘、绿地验收测绘、不动产登记调查测绘及教育、民政、文广旅、环卫等部门需要标图测绘事项等。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因投影变形较大,影响成果精度,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应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联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阶段测绘成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开展“多测合一”成果管理和共享应用;

        (三)负责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管理;

        (四)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超市、不动产登记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规划用地、房产登记等相关业务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测绘成果,提高办事效率;

        (五)负责“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数据安全。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多测合一”成果使用,配合建立“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二章“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建立廊坊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在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近三年未发生过成果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地理信息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开。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内测绘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30日内及时申请更新。(后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后,名录库纳入平台管理)。

        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测绘服务机构不录入或退出名录库:

        (一)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

        (二)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名录库,并在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加入名录库: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二)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转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测绘活动或转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运行不完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保密安全隐患的;

        (四)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中,测绘项目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的;

        (六)其他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实施期间,测绘服务机构退出名录库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测绘服务机构退出名录库等情形的衔接处理方式。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类型在“多测合一”名录库中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管理后通过平台选定),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多测合一”合同应参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技术要求、服务费用、提交成果的种类、格式、份数及测绘服务机构退出名录库衔接处理方式等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后可通过平台线上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整合后的“多测合一”测绘事项具体工作程序要求如下:

        (一)立项用地阶段:立项用地阶段的立项用地综合测绘(包括用地预审勘测定界、建设用地批次转用征收勘测定界、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勘测定界、临时用地审批勘测定界、建设用地收储供地勘测定界、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测绘等)可“一次委托、综合测绘、全流程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其流程为:

        1、项目委托与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后线上备案)

        2、作业准备。测绘合同签订备案后,测绘服务机构应收集与测绘相关的地理信息,如土地、城市规划数据信息、调查监测数据信息、相邻地块征地、宗地、界址数据信息等。各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内容予以支持配合。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开展测绘作业。《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测绘服务机构初步完成“多测合一”项目工作内容后,应将权属调查表、勘测定界和测绘数据等资料报送至供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征求意见。供地部门对该宗地位置、面积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四邻指界、相邻界址线位置关系进行确认,并预发不动产登记单元号。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完善图件数据,并将两部门确认资料纳入测绘成果资料一并提交。

        5、成果验收提交。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经由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提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后,线上提交,分发共享)

        6、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需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满足审批部门要求后,测绘成果分发共享,供审批使用。

        7、对于批次征转用地,在供地环节出现地块调整,权属界线发生变化,引起标的物的范围和界址发生变化的,可由土地供应部门再进行一次测绘任务委托,其流程与前述规定一致。

        (二)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规划施工综合测绘(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地形图测绘、规划放验线测量、正负零核验、形变监测、房产预测绘等)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选取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根据自身需求,确需选取多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单项服务,应按要求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后,组织实施。其流程为:

        1、项目委托与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后线上备案)

        2、作业准备。测绘合同签订备案后,测绘服务机构应收集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临近控制点、相关规划用地数据信息等,做好作业准备,各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内容予以支持配合。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开展测绘作业。《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成果验收提交。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经由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提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后线上提交、分发共享)

        5、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需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满足审批部门要求后,测绘成果分发共享,供审批使用。

        (三)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验收综合测绘(包括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实测绘、人防验收测绘、绿地验收测绘、不动产登记调查测绘及教育、民政、文广旅、环卫等部门需要标图测绘事项等)应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其流程为:

        1、项目委托与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后线上备案)

        2、作业准备。测绘合同签订备案后,测绘服务机构应收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测绘相关数据信息等,做好作业准备,各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内容予以支持配合。

        3、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开展测绘作业。《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成果验收提交。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经由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提交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后线上提交,分发共享)

        5、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需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满足审批部门要求后,测绘成果分发共享,供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房产预测绘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房产实测绘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完成。

        第四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其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根据“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情况,开展多种形式和频次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一是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专项检查;二是联合各审批相关部门,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联合检查。各审批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业务标准,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其中规划验线成果和房产预测绘成果进行阶段性验收,竣工后进行“多测合一”测绘整体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成果质量法人项目成果报告签字负责制。鼓励各测绘服务机构执行注册测绘师签章负责制,对于注册测绘师执业负责的“多测合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简化或降低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程序和频次,并逐步向注册测绘师执业签章制过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等内容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在廊坊市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及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开展行业监督管理。牵头相关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更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二)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情况;

        (三)合同履约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超范围作业,无资质作业情况;

        (六)是否按要求持证上岗;

        (七)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

        (八)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九)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相关文件,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恶意、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应加强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成果数据共享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和《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体外循环。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 “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多测合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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