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
我市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今年起,我市正式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因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9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67%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发生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再次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待遇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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