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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政策解读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精神,廊坊市印发了《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按照2022年10月29日省委书记倪岳峰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时的指示,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围绕加快园区项目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入多地重点产业园区调研了项目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在深入分析制约项目落地主要因素和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了《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我市的《工作措施》以《河北省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主要依据,本着将省文件精神和我市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融入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路径、更加详实的工作措施、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规范,确保园区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达效。

        二、主要内容及我市特色

        (一)主要内容

        我市《工作措施》共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加大政府统筹,强化要素保障。包括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推动项目策划生成、推动区域评估及应用、加大园区供地储备、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提高规委会审查时效、规范国家安全审查等七方面内容。通过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和“十四五”规划衔接,推进项目策划生成与我市“七个项目库”结合,丰富用地储备与供给,精准配置土地指标,明确国家安全审查场景等配套措施,强化项目前期要素保障。

        第二部分是简化流程环节,强化施工保障。包括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实行质监安监告知承诺,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全面应用“拿地即开工”,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实施分段核发施工许可,推行规划核实“竣工即验收”,扩宽验收确权方式等十一方面内容。通过明确物流项目不再配建人防工程具体范围,明确各县(市)及市辖区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报批程序,明确不同项目类型各类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完成时限,辅之以推行项目总承包招标、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分段核发施工许可、部分环节承诺制、分段验收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保障。

        第三部分是扩大园区自主,强化政策保障。包括支持园区按需扩区、调区和托管,落实园区管理权限,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等四方面内容。通过明确园区扩区、调区、托管申报条件和实施范围,明确园区产业准入、审批权限承接,明确园区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情形和畅通园区审批直报途径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园区政策保障。

        第四部分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反馈机制等三方面内容。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健全反馈及上报机制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组织保障。

        (二)我市特色

        相对于省文件内容,我市工作措施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在省文件基础上突出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将若干项改革措施按照具体操作时序,融入前期统筹、用地保障、规划实施、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措施的推进脉络更清晰、可操作性更强。二是将省文件要求的强化项目策划生成,与我市推进的“七个项目库”建设紧密结合,实行在库项目滚动管理,提高应用项目管理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占比,进一步增强对园区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在供地阶段,对实施弹性供地、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行了明确;在用地指标配置上,提出了我市“1+5”主导产业和“7+6”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操作路径。四是在施工许可阶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的具体措施,将分段核发施工许可、质监安监告知承诺、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五是在验收阶段,对省扩宽验收确权方式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分段验收”具体操作以及我市受到省营商办充分肯定的规划核实“竣工即验收”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验收效率。六是在扩大园区自主方面,补充了支持园区按需扩区、托管相关内容,充实了园区审批权限赋权和项目服务衔接的具体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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