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61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冀办发〔2022〕151号)要求,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市发改委起草了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61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时间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月28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2316019
电子邮箱:lfysgz@163.com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61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冀办发〔2022〕151号)要求,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着力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根据国家、省调整负面清单情况,及时转发并公开发布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审批机制和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定期梳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2.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长效机制,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及隐性壁垒开展集中清理。按照省有关要求,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建设。
3.深入落实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4.做好强制性产品新认证目录颁布后认证监管工作,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细则。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改革
5.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96号),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明确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78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6.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我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34项,包含83个业务办理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7.扎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改革各项工作,按照省有关要求,争列审管衔接改革试点,积极开展政策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改革效能。按照省有关要求,梳理市级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并发布。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取消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保证金专项清理,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和沉淀保证金应退尽退。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10.落实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全面清理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11.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配套措施。
12.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落实省有关工作要求,简化歇业环节税收报告,简并歇业状态所得税申报。
13.根据省相关工作部署,落实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完成与省信息系统对接,办理相关注销类业务不再需要企业提供纸质资料。
〔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规范涉企收费,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一)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4.根据省财政厅动态调整并公示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并公示廊坊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15.进一步加强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监管,加强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费、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明目乱收费等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
16.积极推进以数治税,借助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税收征管业务相融合,持续推进精确执法、精准监管。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规范市政公用服务收费
17.出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8.全面落实《廊坊市简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意见》,居民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用户通过网上国网APP进行线上申请,供电人员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实现用户“零投资、零上门、零审批”。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在所有营业窗口、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摆放纸质电价公示表,并通过网上国网APP、95598网站等线上渠道,公示电价信息,确保用户用电知情权。加大检查力度和深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推进供电收费到户,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
19.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规范宽带接入领域管理,严肃查处限制进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住建局、廊坊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金融服务收费
20.严格执行银行收费监管制度,科学设置市场调节服务项目,规范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在同一银行开设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的给予开户手续费5折内优惠,政策执行至2024年9月30日。
21.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22.持续整治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服务收费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标准。
23.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引导域内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门槛及担保费率。推动政策性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担保费再减半收取。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4.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市、县两级分别按照不低于4%、3%的比例进行抽检。按照相关要求,扎实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5.将预约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各业务环节“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及时回馈信息”。线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申请人可在一个窗口提交和接收所有材料。推行准入准营“证照联办”,推动高频重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证照联办”全覆盖。
26.进一步推动银行机构接入“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已接入平台的银行机构,鼓励其深化企业预约开户工作;未接入平台的银行机构,指导其加快对接工作。
27.对照《河北省电子证照数据归集责任清单》中《各市责任清单(245个)》,明确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证照归集任务,通过实时签发和历史数据导入等方式,全量汇聚电子证照数据,通过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电子证照数据关联至持有人的“河北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账户,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在行政审批、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领域广泛应用。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28.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等事项推广区域评估,组织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加强评估成果应用,进一步减免审批、评价评估事项。
29.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不再单独办理。落实国家、省有关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具体举措。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共服务企业对接、信息共享。
30.进一步推进水电气暖联合打包服务,积极推动“网上国网”APP与廊坊市行政服务平台在线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等项目管理平台的全面贯通,打造政府主导、电网主动、行业协同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线上报装联合服务模式,实现客户从“多次分头办”向“一次联动办”转变。
31.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审批部门联合集中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推动各地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审批事项试行承诺制,落实审批服务帮办代办制。
32.指导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跟进掌握项目融资需求情况,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全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更多金融机构积极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针对产业链“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精准信贷支持。
33.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中长期贷款相关政策,摸排梳理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持续加大对重点项目信贷投放力度。
〔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市文广旅局、廊坊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量
34.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全面推广“单一窗口”使用,加强进出口企业专题培训,指导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在线申报。
35.落实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措施,组织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和宣讲,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
36.持续推进并扩大便利化银行和试点企业范围,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提升贸易服务质量。
37.支持中国(廊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建立“两平台、六体系”。支持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快件类监管作业场所申建,指导跨境电商企业依托廊坊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业务。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
〔廊坊海关、市商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38.根据上级税务部门优化电子税务局办税缴费功能情况(包括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网上自动提醒、自动预填、自动发起功能,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出口退税功能,优化留抵退税申请预填报功能),加大电子税务局宣传推广力度,积极通过多渠道开展辅导,着力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持续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宣传辅导,推广落实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自助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支撑力度。根据上级税务部门安排部署,推动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39.持续推进电子缴税业务,依托“财税库银”沟通机制,共同发力打通非税收入(税务)电子收缴障碍“最后一公里”,畅通银行与国库间非税、异地电子缴税电子信息传递渠道,主动引导纳税人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实现“足不出户”和“实时缴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国库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40.优化预算收入退付工作流程,依托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精准度,确保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针对退税失败情况,在第一时间联系税务部门告知原因,持续跟进,疏通退税“堵点”。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1.动态调整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并公示。全力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应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引导各类中介机构注册入驻,做大中介服务超市规模,不断完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引导更多项目建设单位进驻并通过中介超市进行事项办理。加强对县级中介服务超市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扩大中介超市的社会影响力。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清单管理,开展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领域中介服务专项清理。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实现惠企政策精准直达
42.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发布本地、本领域惠企政策,及时解读重大政策文件。
43.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涉企数据与政务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推动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高效兑现。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着力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44.深化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应省级抽查检查事项调整,定期公布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河北省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大力推广部门联合和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全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互认,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45.落实省有关要求,制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措施,在发票领用、留抵退税、容缺办理等领域实施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46.完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对纳入监控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企业实施线上监控。
〔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47.编制完成市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违反公平执法行为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全面落实《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48.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制定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提升重点领域执法监管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市场公平参与竞争
49.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配合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全部纳入审查范围。
50.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
〔市发改委、市司法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1.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核查处置。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
52.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刑事、行政、民事审判工作,继续加大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恶意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速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注重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规范行政权力,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一)优化政策制定实施
53.建立健全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54.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55.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功能,把握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56.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禁止“一刀切”“滥问责”“乱加码”。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57.各级行政机关要公布年内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事项清单,分类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违约毁约、欺商骗企、涉租寻租、违规举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58.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将履职过程中的失信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9.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建立政务诚信诉讼协调机制,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分级分类建立政府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人案件台账,加大对失信主体约谈频次和督促整改力度,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实现政府失信主体动态清零。
60.集中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61.深化纠“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大力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行为,纠正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政务服务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出台行政执法禁止性清单,加强包容免罚清单备案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查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