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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01月03日 来源: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精神,加大对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园区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落地投产,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我市《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时间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月2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2033206(传真)

        电子邮箱:lfssgb2019@163.com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精神,加大对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园区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落地投产,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创新措施融入项目审批全过程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府统筹,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筹作用,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已完成的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衔接,科学规划园区用地,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大力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化解园区各类用地空间矛盾冲突,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查询制度,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项目招商库、在谈库、签约库、注册库、前期库、开工库、投产库,细化项目在库滚动管理,促进策划生成,加快落地开工。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明确项目前期服务的部门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有效减少审批阶段跨度用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推动区域评估及应用。指导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对园区内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已取得的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完善土地供给,强化用地保障

        (四)加大园区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要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要落实《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在传统供地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各园区根据产业项目特点、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园区要建立健全标准征集机制,推行带方案出让,为“拿地即开工”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依据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重要性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发展区域、重点支持产业和急需开工重大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所需土地指标给予倾斜保障。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既解决存量,又限制增量。计划指标集中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我市“1+5”主导产业和“7+6”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落实县级项目用地需求上报制度和市级联合审查制度,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年度用地需求及用地组卷进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计划指标,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优化审查机制,强化规划保障

        (六)提高规委会审查时效。完善规委会分级审议制度、细化各层级规委会审议范围,提高规委会审议精准性。增加规委会召开频次,根据工作需要,规委会专题会议适时召开,大力缩短园区项目规划审议审查时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

        (七)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部门要明确划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国家安全部门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要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国安局

        四、简化重点环节,强化开工保障

        (八)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建局

        (九)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办理。物流项目中的物流仓库等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

        (十一)调整费金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凡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保函(保险)作为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

        (十二)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三)分段核发施工许可。将施工许可证细分为基坑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个阶段核发,基坑阶段开展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等建设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开展桩基基础、主体施工等其余建设工作。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部门

        (十四)质监安监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材料要件进行承诺,即可作为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善监督材料,未按照承诺履约或完善材料的,监管部门对未履约情况函告核发该施工许可的审批部门,函请撤销施工许可,同时记录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未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市有关部门

        五、丰富验收场景,强化确权保障

        (十五)推行规划核实“竣工即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前,审批人员在项目建设收尾阶段提前介入提供前期咨询、图件核验和现场踏勘服务,出具《规划核实指导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后续完善建议,为项目单位如期验收打足提前量,待项目完工具备验收受理条件后,审批人员进行确认并直接出具验收结论,最大限度缩减规划核验时间,实现“竣工即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

        (十六)扩宽验收确权方式。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

        六、扩大园区自主,强化政策保障

        (十七)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和托管。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全省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市级予以支持并及时上报省批准。支持有关开发区按照《廊坊市开发区托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工业级现代化服务业相对集中区域、有开发区建设条件的区域实施托管,拓展发展空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八)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已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园区,按照《廊坊市省级以上园区赋权指导目录》,充分赋予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级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未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园区衔接落实领办、代办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

        (十九)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全面应用“拿地即开工”。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继续深入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2〕3号),持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采取“标准地”出让、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模拟审批等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促进企业早投产、早达效。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实践中探索优化“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加速改革进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对园区项目建设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及时出台具体配套举措,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加强本地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统筹,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具体落地举措。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建立反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定期报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改办将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分别报市政府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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